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区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区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区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在全区营造干字为本、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环境,根据《X 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X 市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舞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动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究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旧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进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舞探究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进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 、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仔细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六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机构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和组织以及国有企业、农村(社区)及其党员干部。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容错: (一)符合中央和省市区委、政府决策部署,因实际工作环境复杂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二)在深化改革创新实践中,经民主决策,主观上出于公心、行为上没有谋私,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究性失误、偏差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无明确限制,按程序经集体讨论、民主决策、阳光运行,在制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