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四川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四川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有关原则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级党政机关因机构变动或者职能增加导致车辆保障明显不足,确需调整编制的,由省级公务用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