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墓管理实施条例(2017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残葬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墓的建设管理活动
公墓是为公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会公共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
第三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墓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监督工作
国土、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墓建设第五条公墓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六条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
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墓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还应依法向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
第八条申请建设社会公共墓地,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报告;(三)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四)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社会公共墓地整体规划应科学合理,建筑设施与整体布局、自然景观应和谐一致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
第十条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