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卫办发〔2007〕1号各市(州)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科学城卫生局,卫生部驻川医疗单位,厅(局)直属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附院: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川府发〔2006〕33号),规范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二○○七年一月九日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本省城区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包括服务区域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有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扶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促进优质卫生资源进社区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政府举办,也可由社会力量举办
第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区(市、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