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商场经营场所或附属区域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商场
还是侵权第三人
根据《侵权责任法》,商场对顾客的人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且法律规定的商场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似乎要强于顾客对自己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
那么,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在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前述几类主体又应当如何分担责任
笔本文将结合实务中的几起案例对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探讨
(注:本文中的案例都是以顾客确实存在人身损害事实以及该损害事实与商场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探讨前提)基本法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1]一、非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案例一:顾客温女士在商城门前广场参与商场组织的兑奖活动时不慎摔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律分析:正如前文提及,当顾客在商场内发生人身伤害时,是顾客自己还是商场应当对顾客人身伤害负有更大的责任呢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2]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3]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从中可以看出,顾客在商场发生人身伤害时,应根据商场和顾客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双方的责任分担份额:如果双方责任处于对等或公平的层面上(如双方都存在重大过错或一般过错),则相应减轻商场方的责任;如果商场存在重大过错,而顾客只有一般过错或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则商场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当然,如果商场具有一般过错甚至没有过错,而顾客具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商场就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
而从过错的证明责任和推定上来,无论是商场还是顾客的过错往往都由商场来举证,而且在举证不足时的过错推定上,处于商场和顾客所处地位以及相互间利益的权衡,法院往往倾向于由商场承担举证不能或不足的不利后果,即推定商场存在重大过错,而顾客只存在一般过错或不存在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