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1年建筑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号:川建人教发[2011]258号文件来源: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发布日期:2011-07-01厅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建设社团:经研究,2011年建筑工程中、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将于7月开展,现就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凡以下人员可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属下列范围的人员按省职改办有关规定申报评审。1、凡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交流中心,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雇员事务所等省属人才中介机构办理了人事代理,在建设行业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凡在省建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了人事代理,在建设行业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3、省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符合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人员。二、申报对象在建设行业从事规划、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市政工程(给排水、燃气、城市路桥、工程测量)、白蚁防治、园林工程、设备安装、建筑机械、暖通、装饰装修、建筑智能化(弱电、综合布线、安防设备)、建筑材料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已经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也可以按规定程序申报。离、退休专业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按“多师制”原则,允许专业技术人员自主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省工作的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地区或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建设类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应予认可,符合我省高一级建设类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若本人自愿,也可向评审委员会申报确认,经确认通过者,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留学回国人员需要申报建设类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计算机条件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建设类专业技术资格。三、申报条件1、技术员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建筑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2、助理工程师(1)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取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建设类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校毕业五年以上,经考察合格。(2)取得职称计算机初级考试或建筑工程职称公共科目初级考试合格。3、工程师:(1)取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三年以上;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四年以上,经考察合格。(2)取得职称计算机考试中级合格证书或建筑工程职称公共科目中级考试合格。4、非本专业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应在前1.2.3条基础上增加两年工作时间。5、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和条件,但长期在建设行业从事建筑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川人发[2004]42号文有关条件,参加了申报职称的专业理论知识培训,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的统一考试合格者,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申报程序凡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查,非公有制企业的人员经办理人事代理的省属人才中介机构签章推荐,并出具委托函,统一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五、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要求1、全日制中、大专毕业生初聘技术员,本科生初聘助工,可直接填写《初聘表》;2、专业职务晋升者按以下要求填报:(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doc》一式一份;(2)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一份(单位盖章);(3)任职期满考核表一份(申报技术员不要求);(4)学历证书及复印件;(5)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任职资格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