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商标法代表了我国民事立法的方向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我国商标法经过两次修改之后,已历时二十年
商标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内容,作为我国民法的组成部分,在过去的二十年中,经历了中国历史上不平凡的时期,如果认真总结,会有诸多启迪
我仅就个人有限眼界,谈几点看法
一、商标区别功能的逐渐回归,表明我国商标法制开始向成熟过渡
新中国的商标制度与建国前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商标制度一脉相承,且从后者脱胎而来
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很多解放区都曾颁布商标注册暂行办法,其目的主要是为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商标专用权
在1947年冀中行政公署办理商标注册时,甚至还提出,“发展生产,抵制外货”的宗昌
在这个基础上1950年新中国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所反映的精神,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自然是保护本国工业,促进生产
1956年我国进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改造,为实行计划经济提供了物质前提,进而在理论上否认商品生产存在
在公有制前提下,物资分配基本实行“计划调拨”,产品流通实行“统购统销”
生产与市场割断
在统一的公有制经济内部,区别产品的生产来源己经没有意义
于是商标被人为规定成了代表商品一定质量和规格的标志
众所周知,经济规律是客观的,商标这种事物原本是为区别商品的服务的来源应运用而生的
这是商标的根本功能,也是它生存的唯一理由
离开了这一根本功能,任何想主观上强加给商标以其它的功能,历史证明是徒劳的
“商标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保证商品质量的标记,它既不能担保优质,又不能担保标准化
”(参见沈关生《我国商标法制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因此,当时我国商标注册大大减少
尽管我国后来一段时期推行了强制注册政策,仍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商标减少的局面
主要原因,就是违反经济规律
1982年商标法的主要功绩,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