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研究摘要:本文对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指出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在产品移转后在全球范围内穷竭,而所穷竭的权利包括了具有商标关联关系的主体在各个法域内的商标权,揭示了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的实质并对国际穷竭否定论进行了反否定,界定了“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的概念,批驳了商标权的地域穷竭理论,最后对默示许可理论和国际穷竭原则进行了比较分析
一、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的概念与内涵知识产权穷竭原则是知识产权领域一项特有的原则,其含义为“特定的专利权产品、商标权产品和版权作品等知识产品若经权利主体以合法的方式移转物权,则权利主体对该特定知识产品原所享有的全部或一部分支配权即告穷竭
”权利穷竭原则反映在商标权领域具有特定的含义,即:商标权产品如经包括商标权所有人和被许可人在内的商标权主体以合法的方式销售或转让,主体对该特定产品上的商标权即告穷竭,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行销售该产品或直接使用
商标权穷竭问题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平行进口”现象相生相随
随着各国间贸易的发展,跨越一国的商品流动相当频繁
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外国代理商或通过签订独占性许可协议(ExclusiveLicense)将在外国的商标使用权授予被许可方,或者直接签订附条件的商标转让协议,以更好地推销产品,最大限度地获得经济利益
有时外国的代理商或被许可人会直接拥有在该国的商标注册
在商标独占许可的情况下,许可方不得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给予第三方以同一种商标的许可,许可方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区内使用该商标制造和销售产品
被许可方不但享有该商标在这一地区的专有使用权,而且可以在这一地区内进行分许可,有权对侵权行为起诉
这种情况下,如果被许可方所在国的另一公司从许可方或其他国家的被许可方或代理商那里进口同样的商标权产品,再利用价格优势低价在国内销售,或者再出口到许可方所在国低价销售,从而产生了“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