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公平、公正、公开地对质量事故进行追踪判定,有效控制质量事故的发生;将已经发生的质量事故损失和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针对质量事故采取合理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取得成效。使之奖罚有度。2. 适用范围和职责权限2.1 适用于北京 ** 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质量事故发生时的责任判定、追踪及纠正和预防措施落实与跟踪。2.2 品控部是质量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仲裁处理;检查和质量隐患整改预防措施落实情况。2.2 质量事故发生部门、质量隐患存在部门负责原因调查、分析及预防整改措施的制订及实施。2.3 产品返工、返修由责任部门承担。2.4 总经理负责质量事故处理的审批/ 报批;负责整改措施的审批。3. 定义3.1 质量事故:指在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半成品、成品内容物和外包装质量问题,并因此而造成1000 元以上经济损失或使公司质量信誉受到大的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面情况:a)原料、半成品、产品报废、降级、返工或定点发货。b)出货不良:库房退货的不良品;专卖店、经销商退货的由生产原因造成的不良品。c)客诉:总部及工厂客服接到的消费者投诉。d)由于原料或制程问题造成生产线停产。e)媒体曝光或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4. 质量事故分级4.1 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Ⅰ级质量事故、较大Ⅱ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五类。4.2 按经济损失分类 :a)经济损失在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为一般质量事故。b)经济损失在 3000 元以上(含 3000 元),为较大Ⅰ级质量事故。c)经济损失在 5000 元以上( PET大线为 1 万元),为较大Ⅱ级质量事故。d)经济损失在 1 万元以上( PET大线为 5 万元),为重大质量事故。e)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 PET大线,为 25 万元)为特大质量事故。4.3 按造成停产时间分类:a)生产线停产在 1 小时以上 2 小时以下(不含 2 小时)为一般质量事故。b)生产线停产 2 小时以上, 5 小时以下(不含 5 小时)为较大Ⅰ级质量事故。c)生产线停产 5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不含12 小时)为较大Ⅱ级质量事故。d)生产线停产 12 小时以上, 24 小时(生产旺季)或48 小时(生产淡季)以下为重大质量事故。e)生产线停产生产旺季在24 小时以上,淡季在 48 小时以上,为特大质量事故。4.4 按影响公司质量信誉程度分:a)一个月内客诉累计处理费用超过1000 元为一般质量事故。b)一个月内客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