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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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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贵州工伤保险条例贵州工伤保险条例发布时间: 2019-12-09 工伤保险制度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之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生活中日渐凸显其作用 ,兼顾了劳动者保护与分散用人单位劳动风险之功能,对逐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具有重大意义。下文是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对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 )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收支情况。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省内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省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七条 对用工期限短、流动性大等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八条 工伤预防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工伤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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