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相关法律问题探析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本身并不具备注册条件而获得注册,可提起无效宣告程序使得商标权归于消灭
根据《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规定,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包括绝对禁注商标和相对禁注商标
绝对禁注商标体现了商标法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等公法属性,而相对禁注商标体现了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在先权利人、相关市场竞争者利益的私法属性
《商标法》专列第五章用于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说明商标无效宣告在商标法中的重要位置,为此有必要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
一、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我们可知:第10条、11条、12条是绝对禁注条件,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是相对禁注条件
依据绝对禁注条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可以是任何人,依据相对禁注条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只能是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在五年内依据第13条提出无效宣告的可以是驰名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五年后针对恶意注册提出无效宣告的只能是驰名商标所有人
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商标法》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绝对禁注条款】依据绝对禁注条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可以是任何人
第10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