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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容貌标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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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城市容貌标准规章制度一总则 1.0.1 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制造洁净、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进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 、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1.0.3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观划的要求,并应与城市社会经济进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1.0.4 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保持城市环境洁净、美观。 1.0.5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 2.0.1 城市容貌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0.2 公共设施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3 城市照明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0.4 公共场所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0.5 广告设施与标识 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标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是指招牌、路铭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三建(构)筑物 3.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3.0.2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法律规范》GB50357 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3.0.3 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洁净,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规划街景要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 3.0.4 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法律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法律规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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