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利川市内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
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社会单位)
第三条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四条“四个能力”建设应纳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内容和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内容
第五条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建设标准第六条对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宜每周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第七条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用火、用电及内装修有无违章;2、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销毁等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完好及使用情况;4、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6、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7、员工对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要求的掌握情况;8、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条社会单位应明确防火巡查人员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巡查,消除遗留火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