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利川市内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社会单位)。第三条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第四条“四个能力”建设应纳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内容和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内容。第五条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第二章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建设标准第六条对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宜每周开展一次防火检查。第七条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用火、用电及内装修有无违章;2、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销毁等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完好及使用情况;4、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6、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7、员工对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要求的掌握情况;8、其他消防安全情况。第八条社会单位应明确防火巡查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巡查,消除遗留火种。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第九条社会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3、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4、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5、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十条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天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第十一条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4、场所有无遗留火种。第十二条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应建立记录,记录完整、准确,交接严格。第十三条社会单位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有关部门、员工应当认真履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第十四条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当向消防工作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按程序整改并做好记录。第十五条火灾隐患确定后,消防工作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接到应当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责任人和部门,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第十六条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当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第十七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八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复查。第三章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建设标准第十九条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熟悉本单位灭火力量和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