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商政办发〔2017〕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中省驻商有关单位:《商洛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5日商洛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发改委《陕西省“十三五”服务业发展规划》(陕发改产业﹝2017﹞254号),加快商洛服务业发展,全面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壮大服务业主体,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资金安排(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商洛注册登记、纳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统计且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的服务业企业,以及在推动全市服务业发展中做出积极贡献的有关单位、组织及相关人员
(二)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各县区及商丹园区每年分别安排500万元,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项用于促进服务业发展
健全资金正常增长机制,年度结转(预支)滚动使用
(三)使用方式
资金使用分为奖励、补助、贴息三类,由市财政和奖励对象所在县区财政按2:1比例共同承担
鼓励各县区在此基础上加大扶持奖励力度,扩大服务业扶持奖励范围
二、使用范围和奖励标准(四)培育壮大市场经营主体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产业化认定的服务业企业、且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对规模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及其他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年度增幅同比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规模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增幅同比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鼓励服务企业品牌创建
对在商洛注册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陕西省著名商标”“陕西省名牌产品”称号的服务业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