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00 年 8 月 22 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素质教育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氛围。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实事求是,思想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以事实为依据,视其情节轻重及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处分。处分的形式分为下列六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四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和学校鉴定,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表现差或继续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一般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一年内有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由所在院系对其受处分后的表现作出鉴定和结论,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三)故意为他人做伪证、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隐瞒错误事实真相的; (四)在本校已受过处分的; (五)结成团伙违纪的。 第七条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查处问题的。 第八条处分附加: (一)因违纪受处分者,一年内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不得申请各种奖学金,不享受学费减免、困难补助,不得参加学生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除外); (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保送研究生; (三)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授予学位资格; (四)因其他原因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不授予学位;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并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