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25 年 12 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和谐平安校园,教育广阔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讨论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阻碍取证的;(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一)违纪未遂的;(二)在违纪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仔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一)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在违纪行为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学校没有掌握的违纪行为的;(二)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实行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不予处理,但是应当根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九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该学年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已获奖学金的,停发未发的奖学金; (三)开除学籍的,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