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处分违纪学生,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设定和实施违纪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违纪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违纪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核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学校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五条学生违纪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七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成立非法组织;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活动,经教育仍不悔改;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组织煽动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人民法院判定构成犯罪给予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偷窃、诈骗、侵占公私财物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 500 元(含 500 元)以下、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价值在 500 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使用某种作案手段,虽未窃得财物,但已构成盗窃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一定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以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