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装卸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强化我公司危险化学品发货、购货和装卸环节的安全监管,规范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的岗位操作行为,确保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甲醇、甲醛、等危险化学品的发货、购货和装卸环节的日常管理
三、职责 1、本规定由公司安技环保科制定并负责解释
2、安技环保科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发货、购货和装卸环节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3、销售科在发货时负责对甲醛等购货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采购部门在购货时负责对甲醇供货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4、保卫科负责入厂的危险化学品车辆安全状况查验
5、车间对现场甲醇、甲醛的装卸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四、引用法规、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5、《XX 省安全生产条例》 6、鲁安监发[2005]81 号文 五、规定内容 (一)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制度
销售科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认真查验提货单位以下资质和要求:(在采购液碱和硫酸时,采购部要认真查验供货单位的相关资质) 1、购货单位(或供货单位)的资质
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2、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
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3、运输车辆的资质
(1)机动车辆行驶证;(2)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3)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致;(4)《道路运输证》核定载重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重量一致;(5)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驶证核定载重量
4、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
(1)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5、安全警示标志、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