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区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第四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能力
第五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4 年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 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活动
第六条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
施工前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证书号、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
第七条从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
第八条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验收后30 日内,将安装、 改造、维修的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三章起重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