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规程总则1.1 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是企业各级领导及各个部门的重要职责。所有员工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工作中要做到“三不违”和“三不伤害” 。发生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执行追究连带责任制。各级领导都要把安全工作作为企业的头等大事来抓。1.2 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法规。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建全各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1.3 各级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一方平安。1.4 严格执行安全工作三项制度:厂长、主任安全讲话制、上岗安全检查制、小组安全活动日制。1.5 凡新入厂职工、 临时工、实习人员及变换工种的工人, 都必须首先经过厂、车间、小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再由班组长指定专人进行实际操作教育,方可上岗操作。1.6 凡从事车辆驾驶、起重、爆破、电工、焊接、锅炉、受压容器等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者,方准上岗操作。1.7 工作前必须按规定佩戴齐全劳动保护用品,女工必须把发辫挽入帽内,来厂参观人员必须指定专人带领,绝对听从生产现场有关人员的指挥。1.8 危险区域、部位必须设有明显醒目的警示标志,不得随意拆除或占用。1.9 变电站、主电室、变电室、配电室、水泵房、油库、制氧等重要部位,非本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1.10 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避雷装置必须做到随坏随修,保证完好可靠。1.11 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示牌,派专人监护,必须做到谁挂谁取。杜绝非工作人员合闸送电,严禁带电作业,带水作业。1.12 两人以上共同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专人负责,做到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电气修理实行监护人制度,自始至终。1.13 机械设备、吊具、工具等不得超负荷使用,天车吊物不准从人头和重要设备上经过,吊物上不准有人。1.14 机械运转时,不准加油、擦洗、修理,确实不能停机加油时,必须使用油枪、油壶。凡传动部位不准清扫和靠近。严禁在传动设备上休息、行走或跨越。1.15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必须分类存放,专人管理,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在有毒、粉尘、生产场所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