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一节消防安全责任第=节公共消防设施第三节防火管理第三章消防组织与保障第四章灭火及救援第五章消防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化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实施,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全
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一节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检查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应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火灾多发时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村民、居民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群众防火工作
第十条教育、劳动、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学内容
文化、旅游、新闻、广播、电影、电视、出版、宗教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