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抵扣凭证[四小票]最新法规增值税抵扣凭证[四小票]最新法规是林原的原作《增值税抵扣凭证[四小票]使用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由本人加以补充修正的专题。由于这方面的问题,林原先生说过,情况是不断地变化,税务总局常有新规定公布,个人认为集中一个帖,研讨这方面政策法规很有好处,请各网友支持.增值税抵扣凭证,除了纳税人由防伪税控系统自行开具和税务机关由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有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及运费发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四小票”。虽然全国每年“四小票”抵扣的税额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的10%,但它一方面是国税部门在增值税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同时纳税人对如何正确使用“四小票”也存在认识上的不足,从而给企业的经济利益带来损失。本文就纳税人在“四小票”使用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理解:一、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税法对营业执照中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允许其自行开具由税务机关提供的收购凭证,并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3%的抵扣率,自行计算申报进项税额。由于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及进项税额的申报都在收购企业一个环节进行,而且农产品收购凭证是目前唯一没有纳入“金税工程”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因而实际使用中难免会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就纳税人在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时应注意的有关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1、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范围农产品收购凭证是由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使用的。这里的农产品收购企业,应是经工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农产品收购或以农产品为主要生产原料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且在申请领购收购凭证前,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使用收购凭证的资格认定登记;这里的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生产或收购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应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这里的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动物、植物的初级产品,其具体范围,财税[1995]52号文《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作了专门规定。2、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纳税人填开收购凭证时,应在收购现场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就每一笔收购业务逐笔开具,并逐项填写销货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收购凭证应一人(户)一票,不得汇总开具。有些地方在具体执行时,特殊情况下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汇总开具,如广东省,但在收购凭证后须附上购货清单,并对销售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货物名称、数量等逐项登记。3、异地收购农产品时收购凭证的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也是一种发票,我国的发票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因此纳税人前往异地收购农产品不得私自携带收购凭证。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异地收购农产品使用收购凭证有以下两种方法:1、长期在异地设立收购点的,应在收购地办理税务登记,并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凭证;2、临时到异地收购的,可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有关证明,向收购地税务机关交纳保证金后领购收购地税务机关的收购凭证。实际中也有在异地收购后,再回机构所在地开具收购凭证的。4、异地农户上门交售农产品时收购凭证的使用对于可以到异地销售的农产品,纳税人对于上门交售的农户,可直接向其开具收购凭证。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商贩收购农户的农产品再上门交售的,纳税人不得向其开具收购凭证,而应由商贩自行或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5、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抵扣时间目前,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除了农产品收购凭证外,都必须自取得的票据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对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抵扣时间,目前没有相关文件予以明确,各地税务部门在具体执行时,规定不一,有的参照其他几种凭证的申报抵扣时间,有的规定在收购凭证开具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有的仍按照国税发[1995]15号文关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即商业企业在收购款已付后、工业企业在收购的农产品入库后方可申报抵扣。对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申报抵扣时间,国家有关部门应尽早出台文件作出统一规定.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使用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使用根据财税[2001]78号《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