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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管理原则)城市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主体)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做好辖区内供热相关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热相关工作
发展与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工商、水务、公安交通、安全生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供热方式)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
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第七条(协会职责)市供热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推进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