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发布文号】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发布日期】2005-12-26【生效日期】2006-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2005年11月2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5年12月26日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防治洪涝灾害,改善、保护城乡水环境,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蓄洪区、滩地、沙洲)的整治、保护、利用等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港口,同时适用航道、港口管理法律、法规
本市城镇规划区的内河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河道的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本市河道管理实行科学规划、综合整治、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河道的整治、维护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制度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对河道内的现有耕地进行退耕还水、还草,保护好滩地植被
第六条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享有制止和检举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河道整治第七条第七条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环境保护、通航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定,符合自然生态要求,并与人文景观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