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哈尔滨市【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6]15号【发布日期】2006-11-13【生效日期】2006-11-1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哈尔滨市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2006〕68号文件的通知(哈政办发[2006]15号)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哈煤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82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68号文件)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82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68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我省将对今明两年的小煤矿关闭数量进行大幅度调整,煤矿整顿关闭任务十分艰巨
各产煤地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克服一切阻力,确保全省煤矿整顿关闭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二、根据《通知》确定关闭煤矿的16种类型,结合我省实际,确定10个方面的关闭重点
一是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二是在国有重点煤矿矿区范围内开采、威胁大矿安全的小煤矿;三是超层越界开采矿井;四是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矿井不予扩储,资源采完后关闭;五是年度内发生2起一般死亡事故或发生1起重特大事故的小煤矿;六是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