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哈尔滨市【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3〕57号【发布日期】2003-06-22【生效日期】2003-06-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哈尔滨市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政办发〔2003〕33号文件的通知(哈政办综〔2003〕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于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巩固和扩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把《通知》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部门还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市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综合协调和监察工作,狠抓各项安全工作制度的落实,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市经贸委要牵头负责指导煤矿安全整治,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指导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及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整治,分别由市公安局和交通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市建委牵头负责指导建筑施工安全整治,市农委牵头负责指导农机安全整治,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指导特种设备安全整治,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其他方面的安全整治
各牵头部门要加强对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