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哈尔滨市【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4〕39号【发布日期】2004-04-27【生效日期】2004-04-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哈尔滨市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政办发〔2004〕16号文件的通知(哈政办综〔2004〕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五月二十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16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国务院根据当前经济发展形势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的宏观调控措施,对于解决当前宏观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投资膨胀问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止出现大的起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清理工作
二、严格政策,保证质量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范围、内容、处理办法、方式和进度等项要求,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工作
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采取措施,该停止建设的要停止建设,该限期整改的要限期整改
要坚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搞好分类指导,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与推进结构调整结合起来
对技术含量低、明显超出市场需求、不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特别是低水平重复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