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平安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法律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规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平安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平安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该取得平安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自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该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开无序竞争
第四条 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平安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平安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平安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平安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平安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平安生产检测检验名目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平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 平安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平安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平安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