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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约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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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全约谈管理办法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为进一步加大平安生产工作的监管力度,强有力地督促各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平安职责,防止平安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单位平安、顺行,特制定本规定。 1.2 各单位必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安生产法律、规矩、规则、标准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平安生产督察和平安综合管理。 2 管理职责 2.1 生产技术室制定本规定,负责对各单位存在的隐患、事故等状况进行调查、资料收集、收拾,并汇报领导。 3 业务流程(详见附件 1) 3.1 对存在下列状况之一的单位,将由单位分管平安生产的副厂长约见该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见表格编号: 01A)。 3.1.1 对履行平安生产职责不力或不认真执行上级部门所安排的各项平安管理工作的; 3.1.2 对长久存在担心全因素或事故隐患,整改和监控措施不力的; 3.1.3 年内被黄牌警告的单位; 3.1.4 年内发生轻伤事故的; 3.1.5 年内发生 2 起恶性险肇事故; 3.1.6 发生 2 人以上(含 2 人)群伤事故的;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3.1.7 发生险肇或工伤事故未按有关规定组织分析、处理、上报的; 3.1.8 发生普通火灾事故; 3.1.9 年内发生有责交通死亡事故; 3.1.10 年内发生轻微环境污染事故。 3.2 对存在下列状况之一的单位,将由单位厂长约见该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 3.2.1 未设立平安管理机构或平安管理人员没按规定配备的; 3.2.2 发生轻伤事故的; 3.2.3 发生 3 人以上(含 3 人)群伤事故的; 3.2.4 发生较大火灾事故; 3.2.5 发生普通环境污染事故。 3.2.6 隐瞒事故或有意遮盖事故真相的。 3.3.7 年内被橙牌及以上警告的单位 3.3 对存在本规定第 3.2 条款中所列状况及存在第 3.1 条款状况经约见后仍不执行的单位,将由领导签发《约谈警告书》(见表格编号: 02A)。 3.4 责任单位接到《约谈警告书》后,应由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整改方案和限期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3.5 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应写出书面整改状况,由责任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生产技术室复查。通过复查,确已整改并在以后3 个月达到平安生产要求的撤消约谈警告。 3.6 责任单位在接到《约谈警告书》后,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造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成后果的责任单位,将由单位予以通报,并视情节根据公司、单位有关文件规定作郑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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