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管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地整治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含 10 人)30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下事故的隐患
本办法所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 30 人以上(含 3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事故的隐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整治,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预算中安排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用于公共设施、资源枯竭的矿山,特困企业以及破产企业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上述单位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进行初步认定、分级
有关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