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管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地整治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含 10 人)30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下事故的隐患。 本办法所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 30 人以上(含 3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事故的隐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整治,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预算中安排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用于公共设施、资源枯竭的矿山,特困企业以及破产企业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上述单位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进行初步认定、分级。 有关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立即进行初步认定,分级。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七条 经初步认定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认定,经认定确属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登记、建档,并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初步认定存在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初步认定结果报省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