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中房产抵押若干问题探究抵押作为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由于能够较好地担保债的履行,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而房地产又以其现实性、稳定性、保值性、安全性最强等特性成为普遍采用的抵押物
本文拟就我国房地产抵押中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房地产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问题设立抵押的目的是,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依法定程序对抵押物变价优先受偿
因此,抵押物应有变价价值,应为可转让之物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按照宪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禁止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和非法转让
因而,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不得设定抵押权,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但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一)以地上无定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问题我国法律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规定有两种:一是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通过以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目前我国禁止单独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二)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问题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考虑到我国人多地少的实际,为切实贯彻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开发经营房地产
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设定抵押的问题,亦规定的极为严格
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可见,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