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XX 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诚信度及社会公信力,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民政部门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民政部门领导、业务主管部门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评分细则按照省民政厅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
第二章评估对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 XX 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凡成立时间满 2 年以上的社会组织均可参加评估
第六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 2 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省、设区市 XX 县区(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
评估的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相应的评估机构进行操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评估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体系建设的目标措施; (二)组织领导评估工作; (三)研究部署评估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 (四)审定评估工作程序和实施方案; (五)聘任评估委员; (六)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工作; (七)审核评估等级; (八)向社会发布评估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