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严肃查处商标侵权的申请 XX 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 年 6 月 5 日贵局给我厂我公司的复函称: 1、我厂对“岑王老山”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广西 XX 县区岑王老山白毫茶专业合作社”侵权行为成立,并已于 2014 年 5 月 22 日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 3、“广西 XX 县区岑王老山白毫茶专业合作社”和“广西XX 县区岑王老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字号名称是依法成立,不予撤销。从接到复函近一个多月来经“岑王老山”商标所有人的调查 1:“广西 XX 县区岑王老山白毫茶专业合作社”依然在我行我素,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依旧在进行侵权行为。这是一种恶意侵权行为。2:《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贵局给我厂的复函断章取义,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现我“岑王老山”商标所有权人和商标使用权人再次向贵局提出申请: 一、要求贵局立即按《商标法》第六十条严肃查处“广西XX 县区岑王老山白毫茶专业合作社”和“广西 XX 县区岑王老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两家企业的商标侵权行为。 二、立即撤销上述两家企业的字号名称。 特此申请。 XX 县区民政福利茶厂 XX 县区宏鑫茶业有限公司 20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