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基层党组织,是指中共南京邮电大学委员会下辖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新组建或调整的单位,一般应在一年内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也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 5-7 人组成,设书记 1 人,副书记 1 人;支部委员会一般由 3-5 人组成,设书记 1 人
党员人数不足 7 人的党支部不设委员会,设书记 1 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 1 名
第七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设立与委员的职数的确定由校党委批准;党支部的设立和委员的职数的确定由党支部的上级组织批准
二、委员会的选举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
第九条 委员候选人与应选人数的差额比例为 20%
第十条换届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一)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召开会议研究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
对换届选举的时间、议程和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原则、候选人人数、提名及选举办法等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党组织呈交换届选举的请示
(二)经上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