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砼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XX 市预拌商品砼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XX 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124号)及现行的国家技术标准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 XX 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XX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XX 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
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如水泥、砂、石、粉煤灰、外加剂等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抽检,并进行对比试验
抽检和对比试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监管,并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持有效的资质证书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相应的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六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预拌商品砼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
建立材料、生产、设备、销售四大台帐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资质等级要求生产预拌商品砼
第七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应按有关规定签定供需合同,供需双方须严格按合同履约
第八条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应当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自行采购,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材料生产厂家
第九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原材料进场的监管,所有原材料在进入搅拌站时,必须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和检验,做到合格证、复试单对应,并做记录,合格后方可使用
验收和检验资料存档备查
水泥、外加剂出现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