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覃韦女,1967 年 12 月 22 日出生于 XX 市 XX 县区,壮族,初中文化,下岗职工,住 XX 市 XX 县区东南一路 105 号 1栋 2 单元 6-9 号。现在外打工,没有固定住址。身份证号码;452226196712220624。电话联系;18076743863,15577060337。 被申请人;XX 市 XX 县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曾文光,职务;法院院长。 本人依法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新囯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律有关规定。向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级法法院提诉讼请求。要求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请人:XX 县区人民法院归还违法扣押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物,或赔偿损失;当时购买总价值金额人民币共计;(¥386650 元)叁拾捌万六仟六佰伍拾元整。附:要求赔偿被扣押财产清单一份。并要求赔偿加重损害费人民币 10 万元。根据市场物价上涨财产产生孳息费人民币 30 万元。三项损失要求 XX 县区法院责任赔偿人民币共计(¥786650 元) 原因和理由; 1、关于 XX 县区人民法院执法工作人员在执行(2007)兴民初字第 450 号,(2007)兴民初字第 424 号,(2007)兴民初字第 831 号该案件的确过程中,严重的不负法律责任侵犯我个人与案外人我亲妹覃美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严重造成了我们姐妹两个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严重的损失。严重的侵犯的我当事人和案外人的生存权。同时在执行现场造成我妹覃美术被火严重烧伤毁容。兴这区法院超长扣押不 在执行范围内所有的物品,以及有生活用品,衣服之类等在内,并私自评估低价拍卖。本人对 XX 县区执法工作人员因侵权行为造成我个人所有的损失。本人已在 2014 年 4 月 21 日向义务机提起行政诉讼赔偿。在我向 XX 县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赔偿的过程中,由 XX 县区法院收到诉讼材料之日起。已有 60 日期满不作任何答复,XX 县区法院领导及办案工作人严重违法行政行为审案,权势施压对我本人加重损害,执法犯法。 2、2008 年 11 月 5 日上午 8.50 分,XX 县区人民法院执法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执行,(2007)兴民初字第 450 号,(2007)兴民初字第 424 号,(2007)兴民初字第 831 号。关于我本人与韦忠安、吴寿能、方晓三人民事债务纠纷法律判决生效的案件。XX 县区法院执法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案件过程中,自行扩大执行违法扣押不在执行范围内,我当事人和案外人我亲妹覃美楼的合法财产没有扣押清单各票据,证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