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方面的角色定位作者:程晓燕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前言我国商品房销售分为商品房现售和预售,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因商品房预售而签订的合同称为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具体表现为:(1)标的物不是现成的物,是正在建造的在未来约定时期竣工的商品房;(2)出卖人是从事商品房开发和经营的企业;(3)国家对合同进行适度干预,对出卖人预售商品房行为实行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所谓的许可制度,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
本文就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的有关情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进行梳理和理论探讨,以期对实务有所参考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析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企业销售正在建设之中商品房的批准文件
我国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开发商获得预售许可证是其必须履行的行政法上的强制性规范的义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可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进行商品房预售的不可或缺的法定条件
国家之所以对商品房预售行为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是因为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时,买卖的房屋尚在建设中,房屋的所有权还没有经登记设立,为了维护交易的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实行特殊的监管行为
从实质上讲,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一种行政监管行为,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行政管理的产物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取得条件和程序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条件根据国务院1998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