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1 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派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3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4 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3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3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4 教育和培训 1.4.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 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 断 电气工作连 续 3 个 月 以 上者 ,应重 新 学习 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 ,方 能恢 复 工作。 1.4.3 新 参 加电气工作人员、实习 人员和临 时 参 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 时工等)应经过 安全知识教育后 ,方 可 下 现场参 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 得 单 独 工作。 1.4.4 外 单 位承 担 或外 来 人员参 与 公 司 系 统 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 可 参 加工作。工作前 ,设备运 行管理单 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 情 况 、危险点 和安全注 意 事项 。 1.5 任 何 人发 现有违 反 本规程的情 况 ,应立 即 制止 ,经纠 正 后 才 能恢 复 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 拒 绝 违 章 指挥 和强令 冒 险作业;在发 现直 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 况 时 ,有权 停 止 作业或者 在采 取 可 能的紧急错 施后 撤 离 作业场所,并立 即 报 告。 1.6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批准后执行。 1.7 电器工作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 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 以下者; 1.8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配电和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