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3-06-09【生效日期】2003-06-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根据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2002年8月1日发布2002年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调查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原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分别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6月18日正式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中国石化北京燕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化工销售中心、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苯酚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原外经贸部依据《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相关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同时,原外经贸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经调查,原外经贸部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的总产量已占中国大陆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认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中国石化北京燕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化工销售中心、中国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