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现审议《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由最高院民二庭组织起草的《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送审稿)已形成并报送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届时,该《规定》如通过发布实施,各地法院将对涉及企业法人解散案件的审理将有司法解释依据。 按照《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送审稿)的规定,企业法人出现解散事由时,企业法人必须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如果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职责,债权人可以向法院主张权利。清算义务人在法院裁定的有效期限内无正当理由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将要负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相信本规定若得以实施,企业法人进行解散时清算工作会有法律保证正常、顺利进行,能够改变过去清算义务人逃避清算义务的责任或隐匿、私分企业法人资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解散的企业法人所涉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法人退出市场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特做以下规定。 一、主体资格的确定 第一条 企业法人解散后,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企业法人资格自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 第二条 企业法人解散后,其债权债务未清理完毕的,其性质属于清算法人。 清算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因企业解散而消灭。 第三条 清算法人享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权利,可以从事以清算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并以清算法人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清算法人可以作为当事人起诉、应诉,其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由清算法人的诉讼代表人行使。清算法人的诉讼代表人不承担清算法人的民事责任。 第五条 清算法人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该清算组织行使清算法人机关的职能,清算组织的负责人为清算法人的诉讼代表人;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清算义务人的负责人为清算法人的诉讼代表人。 第六条 清算义务人为两个以上时,可以由清算义务人推选其中一个清算义务人为诉讼代表人;未推选的,应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个清算义务人为清算法人的诉讼代表人。推选或指定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