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 募 股 权 基 金 有 限 合 伙 协 议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合 伙 企业 法 》 ”)及有关法 律、行政法 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协议各方就设立 XX 有限合 伙 投资基金协商一 致,订立本协议。 第 二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 伙 人 签署后生效。合 伙 人 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 三条 本协议承诺,不以 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 发行基金。 第 二章 合 伙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 四条 合 伙 企 业 名称 :xxxx 创业 投资基金( 该名称 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校准的名称 为准,以 下 简 称 “本合 伙 企 业 ”或“合伙 企 业 ”)。 第 五条 住所: 第 三章 合 伙 目的和合 伙 经营范围及合 伙 期限 第 六条 合 伙 目的:从事投资事业 ,为合 伙 人 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 七条 合 伙 经营范围:创业 投资业 务;代理其他创业 投资企 业 等机构或个人 的创业 投资业 务;创业 投资咨询业 务;为创业 企 业 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 务;参与设立创业 投资企 业 与创业 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同时合 伙 企 业 有权根 据 法 律的规定变更或扩大上述的经营范围。。 合 伙 企 业 不得从事下 列业 务: 1. 2.法 律 法 规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它 业 务 。 第 八 条 合 伙 期 限 为 年 , 上 述 期 限 自 合 伙 企 业 的 营 业 执 照 签 发 之 日起 计 算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书 面 同 意 后 ,可 以 延 长 或 缩 短 上 述 合 伙 期 限 。 第 四 章 合 伙 人 的 信 息 、合 伙 人 的 性质和承担责任的 形式 第 九 条 本 合 伙 企 业 的 合 伙 人 共 【 】 人 , 其 中 普 通 合 伙 人 为 【 】 人 ,有 限 合 伙 人 为 【 】 人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未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书面 同 意 , 不 得 增 加 或 减 少 普 通 合 伙 人 的 数 量 。 各 合 伙 人 名 称 及 住 所 等基 本 情 况 如 下 见 附 件 一 。 第 十 条 普 通 合 伙 人 对 合 伙 企 业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