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比较 在国内,PE(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采取什么样的公司制度开展 PE 业务,具有不同的优劣利弊。从国外看,PE 业务的开展可以采用投资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等多种模式。但这里所说的投资公司不同于现存的中国投资公司,它是指美国等西方国家投资公司有关法律确立的投资公司,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型基金,这类基金几乎都是以公募方式运作的。中国的《公司法》只包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范,并不包括对于这类公司型基金的规范,但目前在国内,这种以有限责任形式存在的公司,具有可操作性。因此,中国 PE 可行的公司制度模式实际上只有三种: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 目前,在许多开展 PE 业务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中,大多采用的是合伙制,而信托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对此,许多信托公司业内人士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信托公司与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比较,其激励机制相差很远,因此,以信托公司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开展 PE 业务并不是最好的模式。实际上,以不同的模式开展业务利弊也各不相同。 在合伙制模式中,资产管理机构(或团队)设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从事直接投资的资产管理业务,其中投资顾问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的其他普通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该模式的优点是合伙制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无该企业层次的所得税纳税义务;该模式的缺点首先是国内《合伙企业法》刚颁布实施,企业注册时候经常遇到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查障碍;其次是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得以保障。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逃废债务的情况非常普遍,所谓的承担无限责任,在实践中根本无从落实。因此,一般合伙人侵害投资者利益的问题难以解决。再次,税收法规配套不全,实施难度大。 1、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比较 比较项目 合伙制 公司制 机构与资本的稳定性 稳定性相对较低 稳定性高 委托代理风险 存有一定的代理风险 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一定优势 收益与成本 选择、谈判、签约成本较低,管理费用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便于控制 选择与谈判成本不高,管理费用不好控制,运营时需支付更多的分立制衡成本。 公司治理 普通合伙人为管理人,自主决策权大,可最大限度地发挥管理者知识、技能与特长 权力分立与制衡可能牵制和约束管理人发挥 运作效率 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