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4)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 %以上的股东或者 分之 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 案; (16)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 事项。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 开 第四 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 年至 少召 开 一次 , 应 当 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 的 日 之内 举行。 第五 条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 发生 之日 起 一个 月 以内 召 开 临 时 股东 会: (1)董事人数不 足 《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低 人数,或者少于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2)公司未 弥补的亏损达 股本总额 的三分之一时 ; 2 ( 3)单 独 或 者 合 并 享 有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权 总 数 %以 上 的 股 东 书 面 请 求时 ; ( 4) 董 事 会 ( 或 者 分 之 以 上 董 事 ) 认 为 必 要 时 ; ( 5) 监 事 会 ( 或 者 分 之 以 上 监 事 ) 提 议 召 开 时 ; ( 6)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前 述 第 ( 3) 项 持 股 股 数 按 股 东 提 出 书 面 要 求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