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学实践性教学的科学设计与选择教改课题结项报告 张桂芝 韩 东 就当前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而言,推行法学实践性教学已成为共识,但具体运作中,出现了宏观模式不清晰、系统性较差、教师单兵作战、选用教学方法混乱等突出问题。本课题组为深化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实际运作,就当前法学实践性教学目标、任务、模式、方法、媒介等问题的设计与选择进行理论探讨和分析,并将研究心得总结如下: 一、法学实践性教学基础理论的探讨 我国法学实践性教学存在实践教学方式单一,作为教学任务的主要承担者教师对实践教学的认识及开展不统一,对学生自发开展的实践活动指导不足等问题。深层次地加以考量,以上问题源于法学实践性教学活动缺乏科学、系统的理论的指导,特别是在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具体教学设计和选择上研究较为欠缺。当前围绕法学实践性教学有以下几个基础问题亟待解决: (一)法学实践性教学的科学价值和应有地位 法学实践性教学蕴涵的价值体现在现实价值、学科价值、教育价值、法治价值等方面。我国法学院本科阶段的学生基本都直接来源于应届高中毕业生,年龄小,阅历浅,社会经验和常识都很欠缺,如一味地采取填鸭式、灌输式的教学方式,就学生最终掌握知识的质量而言较低。就这一现实来说,法学实践性教学具有现实价值。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在于其实践性。法学专业学习不但要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 2 还应该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学以致用,使基本理论、原则、制度、规则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落实。因此由理论到实践,再由实践反馈到理论的过程恰好体现出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学科价值。法学教育不仅仅是理论教育或者职业教育,同时更应当是一种素质教育,而多年的经验证明,实践教学有利于法科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有利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这正是法学实践性教学的教育价值。法学教育推行实践性教学对于培养具备崇尚法律、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身心健康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和治国人才具有重要作用。这是其法治价值之所在。 (二)科学运作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前提是更新教育理念 更新教育理念,除了要认识到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法学本科素质教育的目标和核心内容外,更主要的是指要改变在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下形成的片面强调教师的教学主导地位的认识,树立教学活动重视学生的个性和自身需要,以充分发挥学生的能动作用的教育观念,改变以往的教学内容以单纯传授理论知识为主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