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等户口登记,户口证件、人口信息、档案管理,以及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公安局和县、区公安(分)局的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派出所,公安机关设置的户证办理中心等机构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对特殊、疑难的户口事项,经市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直接指定相关单位或部门办理。 第五条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公民、单位因购 买 、自 建 、继 承 、受 赠 予 等享 有所有权的住所,与 房 产 管理部门或单位办理公有房 屋 租 赁 使 用证明 的住所; 直系 亲 属限 指配 偶 、子 女 、父 母 。 第六 条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 取 得 户籍 管理岗 位任 职资 格 的在 编 、在 职民警 具体承 办。根据工作需 要 ,可聘 用户口协 管员 协 助 从 事户口登记事项受 理、户口档案整 理和证件发放等辅 助 性 工作。 户口协 管员 由 经县、区公安(分)局培 训 、考 核合格 ,取 得 协 管资 格 的人员 担 任 。 第七 条 单位或者 个 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 当 提 出书 面 申请 ,并提 交 相关证明 材 料 。提 交 的相关证明 材 料 应 当 是原 件,原 件不 能留 存 公安机关的,同时 提交 复 印 件。 提 交 的相关证明 材 料 为外 文 的,应 当 附 有由 具有翻 译 资 质 的机构翻 译 的或者 其 他翻 译 准确 的中文 译 本,由 翻 译 机构盖 章和翻 译 人员 签 名 。对台 湾 地区的公证材 料可报省律师 协 会进 行认 证。 第三十二条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居民的,所生子女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