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洛克作为英国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政治理论家,反对“君权神授”说
他依据资产阶级人性论,运用自然法理论,在其《政府论》中系统地阐述了他的社会国家学说
(一)论自然状态 像霍布斯一样,洛克也用自然状态、自然法、社会契约等观念来说明国家的起源,但在内容上,两人又有很大不同
洛克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中
但这种状态不像霍布斯所说的互相惨杀、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和平、自由状态
人人平等地享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自然权利”,这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在这种自然状态里,自然法起着支配作用
洛克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能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但这种自然状态是不能长期存在下去的
主要是由于缺乏明确的公认的法律,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和执行判决的机构
这样有些人就会出于偏私或无知,侵犯别人的权利,导致冲突发生,甚至战争
这种恐惧和危险使人们愿意放弃自然状态,同别人联合起来进入社会状态
(二)国家的起源和目的 如何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呢
洛克认为其惟一途径就是同其他人订立契约,达成协议,联合为一个共同体,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被指定的人行使或按照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
人们自愿放弃一些权利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安全、财产和自由,把判定是非的权力、担当保护的职责交给国家或一个公共立法机构
这样,国家就产生了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的观点有许多区别:第一,在权利交付问题上
霍布斯认为,订约时,人们把一切权利都交出去了;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在成立政府,放弃自然权利时,只交出一部分权利,还保留着生命财产和自由等不可转让的权利
第二,在缔约问题上
霍布斯认为统治者不是缔约的一方而是被授予权力的人,不存在违约问题,人们不能以此为理由来解除对他的服从;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