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编号: 信公借( ) 号 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 贷款种类: 借款人: (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联系电话: 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联系电话: 2 甲方向乙方申请循环借款,乙方同意提供循环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四)甲方承诺以下事项: 1.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2.配合乙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3.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乙方同意; 4.乙方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5.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 第二条 借款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元。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支用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的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在额度支用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只要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第三条 借款额度支用有效期间 借款额度支用有效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下称“额度支用有效期间”)。 在额度支用有效期终止时,未支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单笔借款提款日起至该笔借款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 甲方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甲方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款借据的记载为准,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第三条所确定的借款额度支用有效期的终止日。 第四条 借款额度的使用 (一)循环借款的用途 。 在额度支用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支用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各笔借款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