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就C公司之远期股权处置协议年月日远期股权处置协议本远期股权处置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北京签署:1
转让方:公司(下称“ A 公司”), 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注册地址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为,国籍;2
受让方:公司(下称“ B 公司”),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法定代表人为,职务为,国籍
C公司(“目标公司”),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法定代表人为,职务为,国籍
在本协议中, A公司、 B公司、目标公司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目标公司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中外合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
目标公司投资总额万美元,注册资本万美元,实收资本万美元
年月日, A公司与 D公司及目标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由A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万元并因此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目标股权”)
在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A公司愿意未来将目标股权转让给 B 公司,而 B 公司(或 B公司指定的第三方,下同)有意受让目标股权
为此,以上各方就目标公司远期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信守:第一条股权转让时间1
1 A公司向 B 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目标股权的时间为:A公司取得目标股权之日(以工商部门正式受理审核同意后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所载明的日期为准)(“原目标股权取得日”)起个月
2A 公司可在上述期限届满前日向 B 公司发出要求转让目标股权的书面通知,并载明目标股权转让的具体日期,该等日期即为股权转让日(“股权转让日”)
第二条目标股权转让2
1 在 A公司向 B公司发出要求转让目标股权的书面通知后,各方应立即对目的股权转让事宜进行沟通,并积极配合办理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所需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商务部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