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055-93 条文说明前 言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 250 号文的要求, 由机械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 - 93,经建设部1993 年 9 月 14 日以建标 [1993] 679 号文批准发布。为便于广大设计、 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条文说明,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管理组(邮政编码: 710054 )。本条文说明仅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规范时使用,不得外传和翻印。 1993 年 9 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动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动机的选择第三节电动机的起动第四节低压电动机的保护第五节低压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第六节低压交流电动机的控制回路第三章起重运输设备第一节起重机第二节胶带输送机运输线(以下简称胶带运输线)第三节电梯和自动扶梯第四章电焊机第五章电 镀第六章蓄电池充电第七章静电滤清器电源第八章日用电器第一章总则第 1. 0. 1 条 制订本规范的目的、要求和指导思想。第 1. 0. 2 条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条中的“工业与民用新建和扩建工程”是指 “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及民用建筑等各行各业的新建和扩建工程”。第 1. 0. 3 条 根据国家经委等四个部门颁发的《鼓励推广节能机电产品和停止生产淘汰落后产品的暂行规定》(经机[1986 ] 366 号文),国家机械委、国家计委等部门颁发的《关于下达机械工业第九批节能产品推广项目的通知》(机委科[ 1987 ] 97 号文)和《关于下达机械工业第九批淘汰能耗高、落后产品的通知》(机委科[1987 ]70 号文),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更新设备都应优先采用节能产品,并严禁采用国家已公布的能耗高、性能落后的机电产品,如设计部门在工程设计时仍采用国家已公布的淘汰产品,一律视为劣质设计。第二章电动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2. 1. 1 条 本章适用于一般用途的旋转电动机;不适用于控制电动机、 直线电动机及其他特殊电动机。适用额定功率的下限是参照美国电气法规,并结合我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