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崇文劳动合同纠纷仲裁代理词崇文劳动合同纠纷仲裁代理词 崇文劳动法律师:崇文劳动合同纠纷仲裁代理词 仲裁员、书记员: 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诉北京*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代理人,现已经过庭审质证阶段,综合案件情况,发表如下代表意见: 1
被申请人在 2024 年 2 月 17 日发给申请人的《关于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名为“终止劳动合同”实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24 年 12 月 31 劳动合同到期前,被申请人怠于行使终止劳动合同权,之后申请人正常上班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4 和证据 2 中的落款日期,也能够证明2024 年 1 月双方劳动关系并未终止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
据此,被申请人在 2024年 2 月 17 日发出的《关于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名为“终止劳动合同”实则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合同法》87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申请人是 2024 年 5 月入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应当为(4
5 月×2 个)9 个月,根据离职前月平均工资8,458 元计算,申请人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 76,122 元
减去被申请人已支付的“终止合同补偿金”8,458 元,被申请人仍应支付 67,664 元
被申请人应支付六个月工资的
医疗补助费 50,748 元,及该医疗补助费25%经济补偿金 12,687 元
申请人所患病(见证据 5)不属于一般病症,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